400-1166-835
第二类IVD延续注册

第二类IVD延续注册

   根据《体外诊断试剂注册与备案管理办法》的规定,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需要延续注册的,注册人应当在医疗器械注册证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原注册部门申请延续注册,并按照相关要求提交申请资料。

   延续注册的批准时间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原注册证到期日次日;批准时间不在原注册证有效期内的,延续注册的注册证有效期起始日为批准延续注册的日期。




  • 服务流程

  • 官方收费

  • 基础法规

  • 时间分布

  • 相关服务

1、  申请延续注册的产品类别符合《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分类子目录》的要求。

2、  注册申请人持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

3、  办理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请事务的人员应当受注册申请人委托,并具有相应的专业知识,熟悉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要求。

4、  申报资料齐全,符合“上海市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申报资料要求”(请至“表格下载”页面中下载查看附件1)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条件。

5、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医疗器械注册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对其申请第二类体外诊断试剂延续注册的申报资料进行系统评价,以决定是否同意其延续注册申请。对准予延续注册的体外诊断试剂,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器械注册证》。


国家医疗器械收费标准



产品

首次注册

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
(五年一次)

临床试验申请费
(高风险医疗器械)

国产III

153600

50400

40800

43200

进口II

210900

42000

40800

--

进口III

308800

50400

40800

43200



目前各省医疗器械收费标准及实施日期


序号

省份

首次注册

变更注册

延续注册

实施日期

1

辽宁

50000

21000

21000

2020.07.01

2

云南

42800

17500

17500

2018.04.03

3

贵州

42900

17600

17600

2017.12.22

4

广西

75700

31600

31400

2017.12.29(小微企业免首次注册费)

5

四川

39500

16500

16500

2017.12.01

6

湖南

50400

21140

21000

2019.04.10

7

广东

57260

23940

23800

2019.01.13

8

黑龙江

57600

24160

24000

2017.08.01

9

宁夏

15000

6500

6500

2019.12.18

10

江苏

59150

24710

24570

2020.07.15(小微企业免首次注册费)

11

河北省

72300

30300

30000

2016.11.11

12

安徽

50050

20930

20790

2019.11.1

13

浙江

65730

22008

21840

2022.1.1-2023.12.31

14

山东

57540

24080

23870

2020.09.01

15

海南

83000

34400

34100

2016.03.01

16

上海

65730

27510

27300

2018.10. 01

17

江西

54670

22890

22680

2020.02.21

18

福建

57700

24200

23900

2018.09.20

19

山西

42315

16275

16275

2020.04.17

已减免0收费省份

重庆、天津、吉林、陕西、北京、内蒙古、湖北、河南


医疗器械国家收费标准以及各省收费标准一览表-2022新版


1、  国务院令第650号《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

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

3、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号《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

4、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6号《医疗器械说明书和标签管理规定》

5、  关于贯彻实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第23号)

6、  关于公布医疗器械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3号)

7、  关于公布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申报资料要求和批准证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14年第44号)

8、  关于发布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9号)

9、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二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2号)

10、 关于发布免于进行临床试验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3号)

11、 关于发布需进行临床试验审批的第三类医疗器械目录的通告(2014年第14号)

12、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临床试验技术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6号)

13、 关于发布体外诊断试剂说明书编写指导原则的通告(2014年第17号)

14、 关于实施《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和《体外诊断试剂注册管理办法》有关事项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44号)

15、 关于印发医疗器械检验机构开展医疗器械产品技术要求预评价工作规定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192号)

16、 关于印发境内第三类和进口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8号)

17、 关于印发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注册审批操作规范的通知(食药监械管〔2014〕209号)


立项阶段

预算、合同、考虑期,1个月。




受理前资料准备

资料提供,视客户情况而定  1个月
产品检测,视产品情况有所变化。平均3个月
临床试验不可与检测并行,临床应单独核算时间。至少9个月
注册资料编制可与检测或临床并行。






受理后

NMPA法定消耗预算8个月。(158工日,20工日/月,不计节假) 至少8个月
发补资料准备时限0~12个月视产品首次申报资料情况而定。平均6个月
*体系考核,注册受理后,额外30工作日  1.5个月


预算合计

无临床试验国二械首  预算平均19个月
有临床试验国二械首  预算应考虑28个月。



NMPA  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NMPA 体外诊断试剂注册咨询;


NMPA 进口I、II、III类医疗器械注册咨询;


NMPA  I类医疗器械备案办理咨询;


医疗器械优先审批办理咨询


创新医疗器械审批申请服务


体系建立\内审\运行\考核服务;


医疗器械临床试验服务;


注册、体系、临床培训服务;


电话热线
18091398831
咨询热线
18091398553
佰瑞医药
微信扫描二维码,立即在线咨询
  • top top